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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又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在民国初年的这段时间里,除当时国会完成的《中华民国宪草案》(天坛宪草)外,康有为、梁启超、王宠惠、汪荣宝、美国古德诺等各派政治势力、政界要人和学界名流以各自方式参与了宪法制定的大讨论,私拟了多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49年后,中国宪法明确提出了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人权这个词语最早是日本译造西方法律概念后而输入中国的。1954年以后的历部宪法往往在第1条、第2条和第3条规定国体和政体。权利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是关联性的一种表达,是一些公共的主张,是一种形式的社会合作。关于俄国内部国家结构形式问题,列宁原先是主张单一制的,后来考虑到俄国内部存在复杂的民族关系,转向联邦制,与其存在民族不平等,不如建立联邦制,作为实行充分的民主集中制的唯一道路。这是一种实行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具有中国传统和合文化、符合中国人民当家做主意愿的新型民主。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将《钦定宪法大纲》中的君上有统治国家之大权改为皇帝保留享有皇统、宪法和法律的颁布权和皇室大典权,其余权力全部释放。毛泽东、刘少奇在讲到1954年宪法时,指1954年宪法总结了从清朝末年以来关于宪法问题的经验,是对于100多年以来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是对于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的历史经验的总结。正如邓小平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词中所指出: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
我国一九五四年宪法在一九五七年以前还保持了一定的稳定性,在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方面,在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方面,在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方面都起了重要的作用,在人民群众中享有一定的权威和尊严。一九七五年宪法由于汇集了许多文化大革命中的左倾观点,反映了许多原则性的错误。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象这样的重要原则和内容,在一九五四年宪法中竞没有明文规定,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在修改宪法过程中,吸取了这些经验教训,宪法规定了一九五四年宪法中所没有而又必须写入的一些原则。报告中没有谈到而实际上也不可能去吸收外国宪法中的有用的经验。
宪法的这些规定将促进我国文化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但是我国经济还不发达,如果公民的每项基本权利和自由,都具体写上物质的保障,就会超过了国家财政经济的承受能力。
只有正确了解社会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才能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宪法的原则。五、本国经验和外国经验相结合 宪法是已经走过的道路的总结,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因此它必须总结本国的历史经验。例如,我国还存在待业人员,不能在短期内解决,宪法就没有像一九七八年宪法那样规定:不劳动者不得食。由于一九八二年宪法产生时的情况和一九五四年已经有很大的不同,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和一九五四年相比,已有很大的发展,十年内乱使我们的国家又遭到很大的破坏,情况也变得更为复杂,所以一九八二年宪法的产生过程比一九五四年宪法的时间更长、讨论更久,又有许多新的发展。
例如关于人民民主专政、民主集中制、人民代表大会制等内容,多年来已经行之有效,积累了不少经验,这些内容又是宪法所必须规定的主要内容,无疑地要写入宪法。修改后的宪法要规定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些规定反映了理论和实际的结合,它不是关门空想出来的或照抄照搬别人的,所以它是比较好的。第二方面是秘书处在北京先后召开了十多次修改宪法座谈会,直接听取各方面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参加座谈会的有中央各部门、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的代表,有北京和一些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理论工作者和法学、经济学、政治学、哲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和学者,座谈会的参加者各抒己见,畅所欲言,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实际工作中的情况,与此同时,秘书处的工作人员还专门访问了专家、实际工作者,听取意见。
在修改宪法中既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同时又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二者辩证地统一起来。一九八二年宪法为了更好地团结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规定政协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表现了宪法的灵活性。
一九五四年宪法的原则性是正确而比较明确的,但是一九五四年宪法的原则性还有些不够完备和充实,由于各种原因和历史条件的局限,一九五四年宪法对有些应该规定的原则并没有加以规定,如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废除国家最高领导职务的终身制等。由此可见,我国在一九五四年宪法颁布以后,对宪法进行多次修改,这是特殊的历史情况造成的,影响了我国宪法的稳定性。
例如,许多部门和地方都提出:修改后的宪法要有一定的稳定性,不成熟、不定型的制度和内容不要写入宪法,修改宪法应当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六中全会的决议精神和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修改宪法要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修改宪法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注意今后国家发展的需要,注意宪法的科学性。宪法的这些规定,充分说明在经济制度的许多条文中贯穿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它有坚持社会主义经济的高度原则性,又有发展多种经济形式的灵活性,把劳动者个体经济和中外合资、合作经济视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的补充。但是,照抄照搬别国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从这些书面材料可以看到,不但参加提出修改意见的人数是很多的,代表的方面包括工、农、商、学、兵各个方面和国家机关、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等,而且意见非常广泛和丰富。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平等、团结和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宪法既坚持我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为了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宪法对过去几部宪法从未规定过的一些内容,也增写了进去,体现了灵活性。
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国营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和享有自主权。彭真同志对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和一些重大问题又作了许多明确的指示,体现了党中央对修改宪法工作的领导和高度重视,修改工作得以更加顺利地、较快地进行,一九八二年二月提出了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这是在党的领导下集中了全国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草拟出来的。
一九八二年四月召开了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秘书处提出的草案修改稿,会议进行了九天,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接着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议决公布了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一九八二年宪法总结了国内和国际的经验,但又是以本国经验为主。
宪法既坚持了原则性、又十分注意与灵活性相结合,正如毛泽东同志在一九五四年所指出:要实行社会主义原测,是不是在全国范围内一天早晨一切都实行社会主义呢?这样形式上很革命,但是缺乏灵活性。要注意在宪法中正确处理党和政的关系,使党政各有其应得的地位、不互相混淆等。
宪法中规定了法院、司法和公安工作,如果竞没有关于军事委员会或国防委员会一类统率、领导军队的规定,没有国家的最高军事机关,没有规定军队的领导权,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或宪法学理论来说,至少是一个缺陷,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第二,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比汉族地区落后,人口比汉族也少,风俗习惯不同。修改宪法应以一九五四年宪法为基础,保留和继承一九五四年宪法的好传统,参考外国宪法中可以吸取的内容,但不能照搬。这就进一步将宪法的高度灵活性具体化。
刘少奇同志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时,指出了政协的这一情况和变化,说明宪法不必要对政协作规定,而由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自己去对政协作各种规定。毛泽东同志指出:我们这个宪法草案,主要是总结了我国的革命经验和建设经验,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
一九五四年宪法在总结经验方面是作得比较好的,毛泽东同志在谈到一九五四年宪法为什么是好的时,他指出主要有两条,一条是总结了经验,这个宪法草案,总结了历史经验,特别是最近五年的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因为这些内容还没有为人们所真正认识和掌握,只有再经过多次实践、试验以后,才可能有比较明确的认识,如果过早地不成熟地写入宪法,必然造成与实际不符。
如前所述,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宪法规定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作为一级地方政权,说明宪法坚持国家统一和主权原则。宪法还规定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包括西医和中医,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
当然这种面向未来又是建立在研究现实、分析未来的科学基础上,而不是轻率地无根据地对未来作出结论。如果偏离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就会出现错误的观点。只有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才能符合事物发展的实际,制定出完善的宪法。一九八二年宪法在吸收外国经验时,总是根据毛泽东同志、邓小平同志的上述指示来进行的,具体地说,在对待外国宪法的经验时,首先研究的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决定可否吸取,能吸取的则吸取,能部分吸取的则部分吸取,不能吸取的则不吸取。
只有承认和逐步认识事物的矛盾和复杂性,才能正确处理宪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才能对具体事物进行具体分析,避免主观片面,看到宪法又必须具有灵活性的规定。第四,有些问题和事项宪法应当作规定,而又不宜作太具体规定的,就只作笼统的规定。
但是我们又不能闭关自守,拒绝吸收外国有用的东西,固步自封的态度也是错误的,修改宪法同样要吸收外国宪法中对我国有用的经验,而且不管它是大国还是小国,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只要它的经验是有用的,那怕只有十分之一、百分之一可取的地方,我们也可以借鉴、参考或吸收。从一九八零年十月到一九八一年二月,上述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地方认真地召开了有各种不同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有的省还请一些省辖市也召开了修改宪法座谈会,广泛地听取了群众、干部和各方面代表对修改宪法的意见,秘书处收到了大量的书面意见。
它们搞宪法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有一些有用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参考和吸取的,尽管我国宪法和资本主义的宪法的性质不同,但是它们在反对封建势力的斗争中提出的有些宪法原则是值得我们参考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经济、治理和防止污染的作法,对教育、科学、文化的重视等也是有可借鉴之处,至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我们更应吸收其有用的经验。因此,过去几部宪法都没有列入关于政协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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